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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关于印发《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定办法》的通知
时间:2026-09-14 作者:普通话模拟测试网 阅读 12次
信息名称: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关于印发《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定办法》的通知
发文机构: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
公布日期:2024-09-26(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公布)
信息类别:语言文字工作/普通话水平测试

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评定办法

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(以下简称“测试”)成绩评定工作,依据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51号)和《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》(国语函〔2023〕1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《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》和《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》。

第三条 测试成绩评定包括评分、复审和认定。

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免测“选择判断”项,测试试卷包括“读单音节字词”“读多音节词语”“朗读短文”(以下简称“前三项”)和“命题说话”(以下简称“第四项”),总分为100分,四项分别占10分、20分、30分、40分。测试最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。

第五条 测试前三项由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评分;第四项由2位测试员评分,或经同意后试行测试系统加1位测试员评分(以下简称“1人1机”)。测试系统将前三项评分分别与2位测试员或“1人1机”的第四项评分相加为同一应试人的2个评分。测试系统中同一应试人的总分在同一等级的,以平均分作为该应试人成绩;不在同一等级的,再增加1位测试员评分,以在同一等级的2个评分的平均分作为该应试人成绩。

第六条 测试系统中如出现前三项无法评分等异常数据,由2位测试员评测全部测试项,评分办法按照第五条 执行。

第七条 成绩为一级乙等及以下的,由省级测试机构进行复审。复审比例和复审办法由省级测试机构决定,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。

第八条 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,由省级测试机构全部进行复审。省级测试机构复审通过的,提交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。

第九条 一级甲等复审由2位测试员重新评测全部测试项。如2位测试员复审分数等级不同,再增加1位测试员评分,以在同一等级的2个复审分数的平均分作为复审认定的最终成绩。国家测试机构将一级甲等复审结果反馈给省级测试机构。

第十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,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发布。一级甲等成绩,由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后,由省级测试机构发布。未经国家测试机构复审认定的一级甲等成绩不得对外发布。

第十一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认定,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再顺延15个工作日。

第十二条 按规定受理复核成绩的,依据《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》认定最终成绩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资料来源: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(https://www.cltt.org/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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